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环境的不断优化,农村居民金融消费水平能力的持续提升,在逐渐频繁的农村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与农村金融消费者的纠纷日趋增多。如何提高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已成为当前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由于目前尚无关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条例,因此,当出现金融纠纷时,金融消费者只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维护自身权益,但此法受众者为一般消费者,不针对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目前仍存在霸王条款、捆绑销售等情况,相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农村金融消费者仍属于弱势群体,处于被动状态;金融机构对其业务办理流程、部分业务办理资费标准、违规罚款政策等未在业务大厅进行公示,信息披露不完整,使农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等受到侵害。
与此同时,农村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知识、政策宣传教育的机会相对较少,一般农村金融消费者只了解存、贷款等传统业务,对理财、基金、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知之甚少;农村金融消费者自身金融知识相对匮乏,在金融交易中不善于运用自身权利,当出现金融纠纷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由于农村金融消费者相对城市消费能力较低,办理业务、购买金融产品较为单一,金融机构对农村地区宣传力度相对较小,影响农村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应制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对农村金融消费者进行特殊立法,针对农村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制定专门规章制度;明确金融消费者的界定范围,细化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义务,明晰金融机构提示、告知、披露信息等义务;由于缺少刚性处罚力度和法律依据,某些金融机构存在工作开展不认真、应付了事的现象,对金融机构改善服务的监督指导力度有待加强;应针对农村金融消费者制定“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农村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等规章制度,确保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顺利推进。
组织协调,促进深度合作。建立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金融消费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机制的积极作用,组织协调包括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等部门开展县域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研究推动县域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制度措施,促进加强各成员单位的深度合作,共同维护县域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构建资料库,创建信息共享平台。
鉴于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真正推广时间不长,面临着各方面具体的问题,可以借鉴的经验较少。因此,各方应依托当地实际金融环境,大胆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构建特色金融服务,真正将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来源:金融时报
责任编辑:严继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