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东县工商局成功调处一起持续三年的电视纠纷案,为消费为挽回经济损失6000元。
2013年3月,郭先生网购某品牌55英寸液晶电视机一台,当年7月,电视出现“花脸”故障。先后两次保修,保障反复出现。今年8月,郭先生向巴东县工商局投诉。
工商局受理投诉后,派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该品牌售后服务部、技术人员。对方称,郭先生电视“鬼影”故障情况属实,但因购机时间太长而无法解决。执法人员认为该电视机同一故障维修三次没有得到修复,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理应承担免费换新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规定,经调解,此品牌电视厂家同意为郭先生更换同品牌新电视机一台。
来源:恩施日报 通讯员 李赵勇 唐俊
(责任编辑 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