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一般为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然而,现实生活中就有人投机取巧,借彩礼之名索取财物,这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案例】
2016年1月,男青年赵某和女青年褚某确立了恋爱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赵某认为双方关系比较融洽,便催促订婚,而褚某却以按农村风俗订婚为由,向男方索要高额彩礼。赵某考虑自己年龄偏大,找对象不容易,便答应了褚某的各种要求,此外,还另送款9000元。然而女方却仍不同意领取结婚证。后赵某被迫提出分手,并诉至法院,诉告褚某借婚姻索取财物。那么,收受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什么区别呢?
【法律解析】
彩礼是我国的一种民间习俗,是农村、城镇的一种习惯做法,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收受彩礼一般是男女双方或者其家庭的一种自愿赠与行为,这种赠与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但赠送彩礼与普通赠与也是有区别的,它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即男方赠送彩礼的目的是与女方结为夫妻,女方一旦接受了彩礼,也是表示同意与男方结婚这一附条件,所以接受彩礼后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女方不能与男方结为夫妻,原则上应退回彩礼,男方明确表示放弃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男方自愿赠送彩礼的界限,是处理这两类不同性质问题的根本所在。前者是女方或者女方父母主动索取,是违法行为,而后者是男方自愿赠送,是合法行为。本案中,女方以结婚为由向男方索要财物,且数额较大,且最后并未结婚,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对索要的现金,依法应当返还给男方。
【启示】
《普法微课堂》提醒:不管基于什么原因,给付彩礼一方应当是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更不能使用暴力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