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普法微课堂》之《驾车撞人》

2016-09-01 11:02  

曾经轰动全城的巴东出租车撞人案近日在巴东法院开庭审理。肇事司机张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张某及出租车有限公司共同赔付被害人近亲属155万元。

2016年4月30日晚,张某驾驶巴东县某出租车有限公司出租车,由巴东县官渡口集镇沿209国道往巴东县溪丘湾方向行驶,晚上21时15分,因张某驾驶的出租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超速行驶,致所驾驶车辆追尾撞到同向被害人向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上,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向某及乘车人孔某(向某之妻)二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向某、孔某系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出租车司机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向某、孔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经协商,出租车司机张某、巴东县某出租车有限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向某、孔某近亲属经济损失155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张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书面请求司法机关对张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拨打急救电话、保护现场,向公安机关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张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亦可依法从轻处罚。张某悔罪表现明显、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巴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犯罪分子被送去归案的;只要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经过,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的,都应以投案自首论。道路交通法中规定了在事故发生后,司机的义务应当是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如果事故属于是重大事故,其后果达到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就构成了犯罪。我国刑法对自首的规定,并没有对成立自首的犯罪予以任何限制。所以,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后,即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亡者,到交通管理部门投案,并如实陈述事实经过的行为,其行为就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应依法认定为自首情节。

来源:巴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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