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东法院清太坪法庭受理了一起未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经过法官及办案人员的悉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抚养协议。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案件一方的当事人是一名17岁的未成年人。
2014年,时年15岁的杨某与22岁的谭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15年双方在无法依法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按照农村风俗习惯只举办了结婚仪式就开始了同居生活,2015年底杨某生育儿子小峰(化名)。新婚夫妻本是如胶似漆,但杨与谭婚后不久就开始为一些琐事闹矛盾,经常发生口角,关系逐渐恶化。
2016年初,孩子尚在襁褓之中,男方谭某竟以“怀疑小峰不是亲生骨肉”为由,拒绝对小孩尽抚养义务。而女方杨某未满18周岁,尚无经济收入,且正在哺乳期,抚养孩子确实存在困难。因小孩的抚养问题,双方多次交涉无果,矛盾激化。2016年7月14日,杨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男方谭某结束同居关系,儿子小峰随自己一起生活,要求孩子父亲谭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800元。
因本案涉及家庭及抚养关系,且女方系未成年人,为有利于解决矛盾化解纠纷,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向芳主张调解本案。但是双方因返还彩礼钱及争夺小孩抚养权互不退让,争执异常激烈。最终,办案人员从对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多次沟通,对双方当事人就孩子的抚养问题,按照“孩子和谁一起生活有利于成长”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案事实和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因女方自己目前尚未成年,缺乏生活经验,不具备独立抚养小孩的能力,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官耐心细致地向杨某阐释法律关系,热忱真情疏导母子情谊,情法并重,以情感人。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女方返还男方彩礼钱20000元,小峰随24岁的爹谭某生活,男方自愿放弃女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杨某可以经常到谭某家看望孩子。经过调解,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同时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非婚同居不为我国法律所保护,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承办法官也告诫广大朋友,特别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女性,非婚同居是一种草率的行为,不仅有违社会道德,更不为我国法律保护。这种行为极有可能给双方个人及家庭带来伤害,尤其非婚生子,将是是最弱小、最无辜的受害者。
来源:巴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