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断卡”,在行动!

2020-12-18 09:11  

2020年7月,田某某通过小广告看到致富新路,与网络诈骗团伙联系上后,根据安排,到巴东多家银行和电信运营商处办理多张银行卡、电话卡,并有偿提供给诈骗团伙用于网络诈骗。12月7日,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田某某依法批准逮捕。

一、 什么是“断卡”行动?

当前,全国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形势严峻复杂,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是此类犯罪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危害十分严重。为严厉打击整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高发态势,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巴东县检察院充分发挥职能,严把案件质量关,介入引导侦查,要求侦查机关深挖彻查上下游犯罪,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截至目前,共办理涉卡案件3件3人,追缴赃款12万余元。

二、“断卡”行动断的是哪些卡?

包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和物联网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三、“断卡”行动的违法犯罪团伙是指?

开卡团伙:系在各地银行金融机构、通信营业网点开办“两卡”的人员,以及利用相关行业部门管理漏洞批量开办“两卡”的“内鬼”。 带队团伙:系通过各类QQ群、微信群等发布收卡信息,诱骗或教唆他人开办“两卡”的人员。收卡团伙:系发布信息招募(同城)带队团伙,接收各带队团伙“两卡”的人员。贩卡团伙:系发布信息寻找收卡团伙,接收全国各地的收卡团伙“两卡”,层层贩卖赚取差价的人员。

四、“断卡”行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个人名下银行卡及电话卡如果被收购,便有极大的可能会沦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一旦个人名下有一张涉案卡,其余银行卡或电话卡的业务办理都会受到影响甚至被暂停。不仅如此,出租、出售、贩卖个人银行卡及电话卡将影响个人征信甚至构成犯罪。

五、涉卡类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19年11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司法解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有关认定问题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租卡、借卡、售卡获利要不得,这种行为不仅可能泄露个人信息,威胁财产安全,还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老百姓也要增强防范诈骗意识,不被骗也不行骗,积极参与“断卡”行动,斩断电信网络诈骗滋生沃土!

来源:巴东县检察院       通讯员:陶玲

责任编辑:邓正蛟

相关阅读

0 条评论
来说两句吧。。。
最新
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