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深入落实司法为民“八件实事”的要求,促进“追赃挽损”工作向纵深推进,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与宣恩县公安局相关人员就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并查阅了相关台账,将电信网络诈骗追赃挽损工作与“断卡”行动相结合,防患电信网络诈骗于未然,对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逐条进行了登记并及时跟进,截至目前,已成功止付8起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涉案金额29万余元,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什么是“断卡”行动?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开展以打击、治理、惩戒开办及贩卖“两卡”违法犯罪团伙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
“断卡”行动断的是哪些卡?
(1)手机卡类
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2)银行卡类
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为什么实施“断卡”行动?
“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不但会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诈骗,还会被用来实施网络贩毒、网络赌博等犯罪,这些犯罪所得的钱款大部分都是通过买卖的银行卡、对公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账户走账,难以追查和打击。
“断卡”行动打击哪些违法“两卡”违法团伙?
1.开卡团伙
自行或者经组织前往银行、营业厅或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办银行卡、电话卡的人员(俗称“卡农”),以及金融机构、运营商内部利用管理漏洞大批量开设电话卡、银行卡或者为开设提供便利的“内鬼”。
2.带队团伙
诱骗或者组织他人开办电话卡、银行卡的团伙,这类团伙经常以“扫村”、“扫校”的方式诱骗村民、大学生办卡,性质十分恶劣。
3.收卡团伙
主要是接受带队团伙手机卡、银行卡的团伙,这些人又称“卡头”。
4.贩卡团伙
主要是接受全国各地收卡团伙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层层贩卖赚取差价的人员。
“断卡”行动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根据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规定,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1)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意味着ATM机、POS机、手机银行、网银,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服务等无法使用,将给个人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2)违法违规行为将记录到个人征信,一定时间内影响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3)惩戒期满后要新开立账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会加大审核力度。
宣恩检察提醒:租卡、、借卡、售卡可能会构成犯罪!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019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依法惩治该类犯罪提供了更加确切的依据。目前,宣恩县已有相关案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来源: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金梦瑶
(责任编辑:邓正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