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今年21岁的黄某某是巴东县野三关镇某社区居民,于2020年4月至6月先后四次在县野三关集镇停车场拉开停放车辆车门,窃取车内现金2326.4元和载有密码的信用卡、存折,先后盗取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
具体经过如下:2020年4月的一天晚上,黄某某窜至野三关镇一农贸市场附近店铺前,将郑某停靠的白色越野车车门拉开,窃取现金2000元及记载密码的信用卡一张,先后两次取款共计人民币600元。2020年5月10日23时许,黄某某窜至野三关镇某停车场,发现刘某某停放的白色越野车未上锁,遂驾驶车辆离开现场,于次日凌晨2时许驾驶车辆返回原地,并盗走记载密码的存折,取款人民币4400元。2020年5月14日22时许,黄某某再次窜至野三关镇某停车场,发现刘某某停放的白色越野车仍未上锁,遂驾驶车辆离开现场,于次日凌晨4时许驾驶车辆返回原地,并盗走记载密码的存折,因存款上未有余额取款未成。2020年6月9日23时许,案发后,黄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窜至野三关镇一小区门前,拉开谭某某停放的小型货车车门,盗走现金326.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732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黄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在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期间仍实施盗窃犯罪行为,决定对其从重处罚;鉴于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温馨提醒,贵重物品不要放在车内,锁车之后要用手拉一下车门,确保车辆安全。同时,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密码、手机开机密码等应妥善保管,不要轻易泄露,也不要把密码与证、卡放在一起,避免被不法分子窃取后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来源:巴东县检察院 通讯员:陶玲责任编辑:邓正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