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陈女士吗?这里是某某财富公司,我公司最近推出一款理财产品,收益率高达10%……”这类骚扰电话对大家来说并不陌生,源源不断的垃圾短信、接二连三的骚扰电话不仅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还会影响情绪,影响到我们的生活质量。
【案例】
周某曾任职于苏州某家保险公司,在从事客户经理工作过程中,掌握了107万余条客户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客户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车牌号等。2013年8月,周某跳槽到一家金融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同时也带走了积累多年的客户资料,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寻找目标客户。在金融公司工作期间,周某结识了某信贷公司的徐某,为了帮助徐某开拓业务,周某“慷慨解囊”,通过QQ邮箱传了一部分客户资料给徐某。之后,两人利用这些信息各自寻找目标客户,准备在事业上大展拳脚。 不料,警察却找上了徐某并将其逮捕。随后,周某也投案自首。检察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日前,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经审理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和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故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除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商业、房地产业等服务业中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启示】
当个人信息泄漏后,轻则骚扰电话不断,重则遭受经济损失。我们一方面要有信息维护意识,不要随意填写问卷调查,不能为了领取一些小礼品而轻易留下私人电话,对于一些没有价值或者非正规商店的会员卡应当谨慎办理;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敢于通过合法途径向泄露和贩卖个人信息的幕后黑手“亮剑”,为公检法打击犯罪提供线索。
来源:法润江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