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普法微课堂》之《整容毁容》“美容”变“毁容”谁该担责?

2016-09-20 15:13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可有的人为了美貌却不惜“动刀子”。陆女士就是这样一位爱美人士,她听说私立美容会所做手术效果更好,便专门去了某私人美容会所进行美容手术。没想到,术后不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出现了异常反应不得不在家休养,对工作也造成了很大影响,最终公司与其终止了合同。脸毁了工作也丢了,气急败坏的陆女士将美容会所告上了法庭。近日,苏州虎丘法院依法对这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美容院被判赔偿5.6万元。

 【案例】2013年11月,陆女士走进某私人美容会所,咨询去除眼睛周围鱼尾纹的问题。会所负责人王某简单查看后,推荐了一款“注射除皱”项目。收取费用后,会所为陆女士进行了注射手术。刚做完手术,陆女士就觉得脸上有肿胀的感觉,但王某告知这是正常反应,手术中注射的是胶原蛋白,不会有任何问题。可等到陆女士回家后,发现镜子里自己的脸已经肿成两个大,而且隐隐作痛,不得不向公司请假休养。谁料想,在休息了两周之后,陆女士的脸依然红肿、疼痛,丝毫没有恢复迹象。陆女士遂到该美容会所询问,谁知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称恢复需要时间。日复一日,陆女士没等来恢复的迹象,却等到了公司的解约通知。陆女士这下急了,这才反应过来自己是上当受骗了,随即去会所找王某讨说法,拿回了手术的费用2万元,双方就此也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该会所赔偿日后脸部修复的费用,直至完全恢复。协议是签了,但当陆女士再一次来到该会所要求其支付修复费用时,却得到了“我不认识你,我们没做过这样的手术”的回答。无奈之下,陆女士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判决其履行协议内容,并赔偿所有损失。

最终,法院根据陆女士当日的消费凭证以及修复治疗时的病历记载,证实了其在王某处进行注射手术的事实,美容院最终被判赔偿5.6万元。

【法条链接】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条、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在法定情形下承担推定过错的侵权责任,推定过错即没有证据证明其无过错时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情况下根据证据确定责任。

【启示】《普法微课堂》提醒您,美容机构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医疗美容项目,而普通美容院只能进行生活美容,而生活美容与医学美容是两回事。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务必认清美容院的资质,小心美容不成反毁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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