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对首例“抢夺方向盘案”进行公开听证

2021-08-10 17:15  

(向贤珍 张晓红)“案发后,李某已经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本案的处理事关公共利益,因此,是否可以以妨害安全驾驶罪来定罪,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希望听听大家的意见。”

近日,湖北省恩施市检察院就李某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案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公汽公司代表及侦查人员参加,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国主持。此案是妨害安全驾驶罪入刑后全州办理的首起案件。

据承办检察官张晓红介绍,2020年9月,李某在恩施城区乘坐2路公交车,刷卡时误将其孙子的学生卡当成自己的公交卡,被司机发现并要求重新刷卡,李某拒绝,并出示该学生卡,司机误以为该卡是李某捡的,将其没收,李某为拿回孙子的公交卡,先后三次抓住公交车的方向盘,妨害司机安全驾驶。

李某归案后经过释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说:“看了10.28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后,我真是出了一身冷汗,现在知道犯法了,以后绝对不会这样”。

“李某虽有三次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但其中两次是在公交车停止后,一次是在公交车在站台刚起步时,公交车驾驶员及时停车,未造成严重后果”,承办检察官对本案特殊之处一一进行说明,李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而且根据社会调查评估,其个人社会风险评估等级低。

随后,各代表各自充分发表意见,侦查人员表示同意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处理意见,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和检察意见书后将对李某予以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在处理前进行了调查评估,这种关口前移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担当精神”律师代表发表听证意见时为检察院公开、公正办案点赞,“我认为本案适用新的罪名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人情伦理,达到了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我赞同本案的不起诉处理结果”。

恩施市公汽公司安全员则表示:“重庆公交车事件后,我司对司乘安全高度重视,希望检察机关以此案为例加强宣传,让更多民众知道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最后各代表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李某的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抢夺公共交通工具方向盘的行为已入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即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再一次发出警示:“方向盘,不可夺,千万不要因一时冲动酿成悲剧,请大家文明乘车,安全出行”。

今后,恩施市检察院将进一步完善检察公开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扩大听证案件类型,做到“应听尽听”,不断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和法理情的相容,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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