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恩施报道(利川台 李兰宪)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罪案,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黄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8年11月13日22时许,郭某、孙某、张某、黄某等人酒后乘车到某KTV唱歌,停车时,郭某突然打开副驾驶车门,险些与被害人温某的车相撞,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温某车上的周某下车与郭某理论并互骂,郭某上前动手殴打周某,在一旁的张某、孙某、黄某见状,遂对周某拳打脚踢,郭某等人在其他人的劝说、制止下停止殴打周某。温某停好车后见周某被人殴打便上前指责郭某,遭到郭某、张某、孙某、黄某的殴打。后经法医鉴定,温某、周某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利川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孙某、张某、黄某在公众场合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孙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告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酒后行为容易失控,各种酒后闹事、打架斗殴等案件层出不穷。本案的被告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不仅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自己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请看到这个案例的各位引起足够的警示。
来源:云上恩施利川通联
责任编辑:董晶菁
主编:孙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