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推动债委会发挥更大作用

2016-09-10 10:48  

有关规范和做好债权人委员会的工作正在继续推进中。9月9日,中国银监会发布消息称,《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已下发至各银监局、银行及其他银监会管辖机构,以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困难企业扭亏、转型、发展、脱困的合力。

据了解,《通知》共十六条,从债委会的性质、职责、工作原则、议事规则,实施金融债务重组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详尽规定。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出现了企业债务到期无法偿付的现象。不少银行人士表示,有些企业在申请破产上信息造假,使银行不能有效受偿,损害银企互信。同时,个别银行在债务上处置不当,也给优质企业造成负担,令其他债权人银行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容易引发新的金融风险。

作为监管机构,银监会对这方面存在的矛盾高度重视。

今年年初,银监会出台《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办法》,推行债委会制度,以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以后债务重组做准备。

全国两会期间,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曾表示,银行的不良资产率上升主要还是表现在信用风险的暴露上,对于产能过剩的一些企业和“僵尸企业”,将实行实名制管理,推动商业银行债务规模比较大并且有多家债权银行的客户成立债委会。

7月14日,银监会在召开2016年上半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时再次提及,“推广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支持优质企业、稳住困难企业、退出‘僵尸企业’,大多数地区已完成对符合条件贷款客户债权人委员会的组建工作。”

债权人委员会的成立,是为了构建债权人一致行动的平台和机制,既强调各方的权利,又注重义务,旨在避免银企“两败俱伤”。针对此次《通知》的出台,银监会方面指出,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建立,既为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解决债务企业债务危机提供了一个集体协商、集体决策、一致行动的工作平台,可有效避免因个别债权金融机构擅自对债务企业单独采取行动,导致出现债务企业经营风险加大,甚至出现因此而破产的不利局面,有利于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利益,也为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债务企业协商解决金融债务问题提供了时间和空间,在维护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利于帮扶企业渡过难关。

《通知》指出,“债委会是由债务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3家以上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成立的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与此前各地落地的债委会情况一致。

另外,针对备受外界关注的实施金融债务重组企业条件,《通知》也明确,“企业发展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企业产品或服务有市场、发展有前景,具有一定的重组价值;企业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金融债务重组意愿”。也就是说,一方面强调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够继续享受大量的信贷资源;另一方面也暗含着对“僵尸企业”依旧奉行“有序退出”的政策原则,贯彻“有保有压”的思路。

记者获悉,目前,各地债委会均在推进中,其也是各地银监局的重点工作之一。

例如,今年上半年,山西银监局指导银行业对辖区232户融资金额较大、有3家以上债权银行的企业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建立共进共退、风险共担机制;在8月11日的银行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江西省银监局局长李虎也透露,截至目前,该省已完成365家客户债委会组建工作,实现省、市、县三级全覆盖,共涉及融资余额近2500亿元,约占全省对公融资总额的四分之一;除此之外,9月8日的银行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大连银监局副局长张兆君也透露,该局坚持重点覆盖原则,从1万多对公客户名单中,筛选出199个大额授信客户,逐户组成债权人委员会,并坚持违规问责原则,加强对债委会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近年来共对10家遇到困难的集团企业开展了帮扶工作,化解了410多亿元的授信风险。

实践证明,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和金融债务重组工作是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债务企业金融债务问题较好的工作机制。同时,债权人委员会工作也需要得到地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值得关注的是,该《通知》同时指出,支持银行业协会在债务重组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债务重组等相关工作。相关监管人士认为,此举将众多参与方纳入到银企协调中,有利于更全面地了解企业情况、协调工作,妥善进行之后的债务处置问题。尤其是资产管理公司的早期介入,将有利于不良资产的处置。不过他也强调,债委会应该加强与国资委、发改委地方部门的沟通,更好地摸底企业情况,尤其是贷款风险。

来源:金融时报

责任编辑:吴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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