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被多收钱,购置的豪车疑为二手车...恩施今日曝光

2018-03-12 20:55  

3月12日,州工商局召开恩施州消费维权暨“3·15”活动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了2017年恩施州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对5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行亮点剖析等。

先来看看小编摘取的部分典型案例!

超市疏忽多收钱,赔偿500受约谈

【案情简介】2017年2月23日,消费者姚女士在来凤县翔凤镇中储超市购买内裤,广告写明打六折,但是结算的时候还是原价,遂向来凤工商局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了调查核实,系超市工作中的疏忽造成的,来凤工商局对超市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超市方面表示愿意就工作中的失误承担责任,于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1、超市同意给消费者姚女士退货款96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消费者500元。

商家为利隐真相 工商约谈促和解

【案情简介】2017年9月中旬消费者王康胜在湖北云之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之爵)购买一辆宝马X3家用汽车,车款为430000元,首付款210000元,余款由云之爵给付,办按揭手续后提车。王康胜在使用车辆时,时常发生故障,保养时从云之爵电脑系统发现:该车辆出厂日期和车钥匙在4S店读取的数据有差异,读出的车辆使用公里数也存在差异,随车钥匙数也不符合出厂规定,疑是二手车。与云之爵协商不成,遂投诉请求按欺诈消费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恩施市工商局消委约谈调查,该车属平贸车。商家云之爵认为其在销售过程中只是以朋友的关系帮他购买的一辆宝马X3家用汽车,发生诉争车辆的交易中一起进行了验车,未赚他一分钱,故不存在欺诈的问题,更不是二手车。

云之爵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有义务,全面、准确地了解其所售宝马X3车的真实信息并如实地告知消费者,亦有能力全面、准确地掌握和甄别车辆的真实情况,且其收到车辆后也需对车辆进行检查验收,并将其所掌握的车况信息如实告知购买人。但在本案中云之爵公司未对所售车辆尽审慎的查验义务,未就所售车辆流程及状况如实告知消费者。经反复约谈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免收消费者汽车尾款11024元;给消费者给予三年质保;赠送万元油卡一张;使用车钥匙非人为原因不叫车由云之爵提供服务。

商家安装电视不慎伤人 工商调解获赔偿

【案例简介】2017年2月21日,李金明在咸丰县三友家电城购买了海信电视机等五台电器,共计玖仟伍佰捌拾元(9580.00),在安装电视机的过程中,安装人员撤除墙上残留废线时,电线卡子飞出将李金明妻子左眼角膜擦伤,双方协商未果,请求咸丰县工商局调解,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2017年8月10日,经咸丰县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调解,双方协调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由经销商咸丰三友家电城赔偿给消费者李金明妻子医疗费和误工费人民币陆仟元整,并当场付清。

发布虚假广告,高额赔偿又受罚

【案情简介】2017年1月12日,利川市工商局接到王先生的投诉信,称其听信了利川市九龙男健的特邀专家入院主治的广告宣传,长期在该处治病,未见疗效。王先生将利川九龙男健宣传图片图片等医疗广告的投诉材料寄送到工商局,要求查处并赔偿自己所受的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东城工商所执法人员于1月19日对利川市九龙男健门诊部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到江西等地进行了外调,确认了门诊部在瑞安市枫源广告有限公司、江阴麦士彩印有限公司制作了“利川九龙男健”和“利川九龙男健医院”的户外医疗广告(喷绘)、“九龙男健”广告宣传册,在利川市各乡镇道路旁房屋的侧墙张贴发布。其中发布的“利川九龙男健医院”户外医疗广告(喷绘)与审查内容不符,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是利川市九龙男健门诊部,并不是利川九龙男健医院,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同时,发布夸大门诊部的实力、虚假的治愈率、特邀某某专家入院主持治疗等虚假广告内容。工商部门据此认定与投诉内容相符。利川九龙男健门诊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并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通过调解,九龙男健门诊部退回了王先生的大部分治疗费用6000元,工商部门对其违反广告法的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宽带停网求助多次无果

工商调解问题快速解决

【案情简介】利川市柏杨坝镇沿河村2组的谭再安和10组的张芮华都是移动宽带用户,于7月5日无网络信息,至9月10日投诉时,已停网两个多月。断网期间二人多次电话与移动分公司联系,要求恢复网络,对方的答复近期派人处理,结果却是无人管理和敷衍拖延。两人投诉至工商部门,希望停网问题得到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柏杨工商所调查得知,沿河村共有移动宽带用户30多户,查实其中的12户停网时间已有2个多月。9月12日柏杨工商所约谈移动分公司驻柏杨坝镇业务负责人,14日移动公司片区负责人与12户用户达成调解协议:一是9月底停网户全部恢复网络;二是停网2个多月的宽带用户,每户延期使用3个月;三是移动公司补偿用户断网损失100元,以电话费形式补偿用户;四是告知用户铁通站长、装机客服、宽带投诉、柏杨移动业务四方负责人电话号码以便联系。经过后期回访,上述四点用户诉求已得到全面履行。

新车不能质保,商家换车赔钱

【案情简介】2017年8月2日,建始县消委接到贺先生投诉称:2017年7月9日,在建始县东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奔驰C2000L(指导价35.38万)轿车一辆。现在车辆存在SOS故障,在恩施4S店检查才发现所购车辆不能全国质保。贺先生怀疑所购车辆不是正规厂家出厂的车,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商家不同意,贺先生遂向县消委投诉请求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建始县消委调查,建始县东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在河南郑州通过一中介公司提的车,不能质保具体情况该公司目前也不清楚。县消委责令汽车公司迅速将真实情况搞清楚。通过某汽车公司到河南郑州实地调查了解,车是正规厂家出厂的车,但是有区域管辖,导致消费者所购车辆不能在全国质保。

县消委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消费者贺先生要求只要所购车辆能在全国质保,并要求赔偿损失40000元。建始东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多方努力,还是不能解决全国质保的问题。该公司只同意给消费者换车,但不同意赔偿。贺先生邀约社会人员拉横幅、堵店等过激方式进行维权。鉴于这种情况,建始县消委和城区派出所再次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协议:1.建始东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同意在恩施4S店给消费者更换同等车辆一台(发票、合格证一并交付,附加费由消费者贺先生自行承担)。2.消费者须将原购车辆完好无损交付给建始某汽车公司,配合建始东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按照原始合同(建始东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购合同)及原本车辆应付费用履行法律义务。3.建始东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补偿消费者贺先生20000元。贺某终止对建始东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名誉损伤和其他不利行为。

购买汽车与约定不符 商家赔礼并赔钱

【案情简介】消费者余忠莉称2017年5月19日在建始县三里乡谊友汽贸购买的黄海N2汽车高配版,价值107800元。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约定该车属于高配至尊版,并且座位有安全气囊,但是消费者在提车之后发现该车是运动版的,遂联系黄海汽车的厂家,得到厂家肯定回复之后,消费者与谊友汽贸联系,商家承认了给消费者销售的车型确实是运动版,但是对于自己违约的情况并未做出解释,也未告知消费者如何处理。消费者认为自己付的是高配版的钱,但是实际车是运动版,并且商家也没有告知,遂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高坪工商所工作人员于6月29日进行调查。经查,谊友汽贸的导购员是新来的,在给消费者介绍车型时由于业务不熟悉,将运动版的车型介绍成至尊版的。合同上签订的是至尊版的,消费者付款也是按至尊版的款付的。经销商承认自己的错误,同意给消费者换车。但产生的相关费用要求消费者承担。消费者不同意,第一次调解未达成协议。7月3日,消保分局工作人员通知双方当事人在红岩工商所进行第二次调解。工作人员将《消法》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宣讲,和双方当事人沟通,汽车经销商认识到错误,当场给消费者赔礼道歉。消费者也作出了让步,认为已购车辆车况良好,不需要换车,只需要将车的差价退还就行。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汽车经销商给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补偿损失3000.00元,与消费者重新签定购车合同,同时汽车经销商给消费者赠送2次车辆保养。

电动车爬坡无力 巴东消委异地维权退款

【案情简介】2017年3月12日,巴东县信陵镇62岁老人苏先生在宜昌市英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小型电动汽车一辆(蓄电池观光电动车),总价值2.33万元。然而新车到手还没几天,苏先生就发现行驶过程中该车一到上坡就显得动力不足,出现上坡低速行驶的情况。苏先生通过电话告知宜昌市英博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后,对方以是消费者自己操作不当为由回应,对车出现的问题不予处理。苏先生要求商家按照购买的电动车三包卡进行退车退款,商家拒不同意,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苏先生只好拨通了12315电话,请求工商部门出面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这是一起异地维权案,商家在宜昌,巴东县工商局及消委执法人员接到老人的投诉后,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消费者提供的购车发票,确认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之后巴东县消委工作人员联系宜昌市英博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调查后发现商家销售人员在苏先生购买电动汽车时未尽到详尽的告知义务,对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也未进行详细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苏先生购买的电动汽车不到七天,在行驶过程中出现爬坡无力现象,商家不予售后,也不符合该产品三包卡的规定。最终,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商家同意给老人办理退车手续并退还购车款2.33万元。

预付式消费侵权益 鹤峰工商助维权

【案例简介】2017年3月22日中午,鹤峰县消委容美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消费者覃女士(65岁)电话投诉,称自己于2017年3月1日在刘某开办的福祉天恩漂浮保健体验馆缴纳了10000元办理预付式会员卡进行理疗。目前因年岁过高身体不适,不适合进行漂浮保健理疗服务,联系商家办理退订会员卡的业务,多次与商家负责人刘某协商不成,无奈向消委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之后,消委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事件的原委后,与双方取得联系,组织双方当面进行调解。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预付金额并未实际消费,商家也未付出实际成本,如消费者现在退款并未对商家造成实际损失,且消费者并非无理退款,确因身体缘故,无法接受服务,加上消费者有选择权,商家不能强制消费者进行消费,商家不能以预付款形式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同时,双方当初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口头协议的双方当初也并没有保留证据。因此建议商家将会员卡内的金额退还给消费者。在鹤峰县消费者委员会容美分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负责人刘某同意退还消费者现金10000元,并已经于3月24日下午退还到位。

高电位治疗机试用有禁忌

老年人受害获赔偿

【案例简介】2016年12月30日,已79岁的老人刘桂兰在咸丰县高乐山镇徐家坝集贸市场(原老企管局二楼)试用“星瑞医疗器械”高电位治疗仪,当时乘坐的第四场(每40分钟一场),试用结束约20分钟后消费者在上厕所时,发现手脚失去知觉,家属尹昌辉等及时送往医院治疗,现在老年人一直卧病在床,家属多次与商家沟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请求咸丰县工商局消委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咸丰县消委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刘女士确实试用过“星瑞医疗器械”高电位治疗仪,但由于该机器说明书对有禁忌症的禁止使用,在使用之前,经营者未告知消费者禁忌情况,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咸丰县星瑞医疗器械经销部承担医疗费、护理费、后期康复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贰万元整。消费者刘桂兰的儿子尹昌辉对此表示满意。

格力空调家中燃,工商细查获补偿

【案例简介】2017年3月11日,咸丰县大坝皇城广场F栋401室秦利华家失火,家中大部分财物化为灰烬。2017年3月30日,咸丰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结论为:火灾原因排除人为放火、生活用电不慎等引发的火灾事故,不能排除客厅空调内机及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事故发生后,消费者秦利华与当地经销商咸丰到步步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开发中心进行了沟通,双方及时与厂家取得了联系。协商未果,于是向咸丰县工商局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咸丰县工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超初当地经销商和厂方代表以消防结论不明确为由不承认对此负有两责任,使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5月4日,咸丰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秦利华家进行了实地堪擦,发现该空调用户购买的是柜机,但没有安装空开,并及时找到安装人员进行核实。按照空调柜机的安装要求,应当安装空开。由于负责售后的安装公司系厂家指定的,故厂家的态度有所转变。经过多次反复调解,厂方代表与消费者终于达成和解,由厂方负责补偿秦利华人民币陆万元整,并负责提供同款的空调机一台。

雨棚安装未履约 工商调解保权益

【案例简介】宣恩县工商局接到华鑫广场10号楼车库联合管理委员的投诉,称2017年5月12日,华鑫广场10号楼地下44户车库联合管理委员会6位负责人决定更换、翻修地下车库雨棚,并将工程交与其中一名从事雨棚安装的业主。车库联合管理委员会对雨棚材质的要求为:厚度1CM铝板,5夹5的钢化玻璃。从事雨棚安装的业主表示:会用比投诉人要求的材质更好的材料进行雨棚的翻修与更换工作,且保质10年。并承诺会提供样材给投诉人查看,同时低于市场价格2000元,只要工程款20000元。

2017年5月13日,从事雨棚安装的业主对雨棚面积进行测量,并进行施工前旧雨棚的拆除,但是并没有提供雨棚制作材质给车库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查看。直到5月18日,雨棚安装完毕,在没经过其他负责人复尺及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将工程款结算完毕。车库业主及车库委员会认为雨棚的实际市场价格与材料,与投诉人所描述有巨大的差别,并不符合当时双方约定中对雨棚材质的要求。经过自己对市场雨棚材质的询价与考证,完工的雨棚确实存在巨大的差别。被投诉方所用雨棚材质并不是投诉方所要求的“1CM厚铝合金材质及5夹5钢化玻璃”瓦片而是用的一种树脂材料,中间采光部分用的亚克力透明板。根据市场价格计算,总造价不超过12000元,认为属于欺诈行为,遂向12315投诉,要求帮助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宣恩县工商局消保分局立即介入,了解基本情况后,初步认定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被投诉人未履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工作人员随即对被投诉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被投诉人表示接受该局意见,愿意和消费者协商和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被投诉人返还投诉人工程款3000元。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有哪些亮点?将会如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小编带您了解详情!↓↓

01 停业歇业或换地方须提前30天明示

据《条例》第十二条,经营者获营业执照6个月以上,方可销售“会员卡”之类的商业预付卡,否则将面临最高3万元罚款。

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消费者。

经营者擅自提高服务价格、降低服务标准、延期开业、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主体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卡内余额。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未按照规定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或者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02 网络及讲座推销的产品 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书、格式条款、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方式向消费者作出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承诺,视为与消费者的约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由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载明有效期的修理、更换、退货凭证,并指明具备条件的维修者。

03 若设最低消费额 商家最高面临5千元罚款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额,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设定上述不合理费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04 商品房质保期不低于8年

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对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屋面防水工程、下水道、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不得低于八年,保修期自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因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在保修期内商品房因质量缺陷发生渗漏的,经营者应当在六个月内予以修复,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正式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订金”、“保证金”、“认筹金”等相关费用。收取定金的,经营者应当书面向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

05 旅游:不得强制、误导消费

旅游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旅游线路、时间、游览景点、交通工具、食宿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经营者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消费者相应费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6 通信类:不得擅自开通增值服务

通信服务业经营者提供通话、短信、上网等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使用期限。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开通增值服务;擅自开通的,不得向消费者收取相关费用。

经营者应当及时受理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其他违法活动的投诉,发现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其他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予以处理,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07 美容、美发、保健服务业

美容、美发、保健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材料和器具,并事先向消费者告知服务真实效果及注意事项。

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8 规范大宗消费关系

《条例》还将医疗、教育、房地产、金融等领域大宗消费纳入消费者保护地方立法范围,并分类对公用企业、餐饮、教育培训、家政、汽车销售等行业经营者义务予以明确。

《条例》明确营利性诊疗机构不得过度诊疗和夸大诊疗效果,规定家用汽车销售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汽车4S店不得提供不必要的收费服务,要求家用二手汽车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二手汽车安全性能。

09 明确主要负责部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经营者、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职责。

消费者投诉方式:热线12315、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

10 明确13类欺诈情形

《条例》还明确13类欺诈情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均被列入欺诈行为。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二)提供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三)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四)骗取消费者价款、费用而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五)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现场演示、打折促销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六)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欺骗式销售;

(七)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未事先通知已交预收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又无法联络的;

(八)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九)提供失效、变质的商品;

(十)提供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伪造产地或者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十一)提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十二)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者服务;

(十三)提供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或者服务;

来源:恩施电视台

责任编辑:谭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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