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经统计,2017年1至6月,州、县市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为:利川市出庭7件、鹤峰县出庭4件,州及恩施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政府尚未出庭应诉。利川市、咸丰县、来凤县与去年同期相比出庭应诉率大幅上升,州直(含州政府)、恩施市、建始县与去年同期相比出庭应诉率有所下降。 来源:恩施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