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经统计,2016年1至6月,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利川市出庭10件、鹤峰县出庭5件、来凤县出庭2件;政府负责人一件未出庭应诉的情况:州政府、恩施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 来源:州人大内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