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涉案男子邓某被判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14.36克,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邓某在咸丰县先后将17.0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向他人贩卖,另涉案的14.36克甲基苯丙胺尚未流入社会。
2016年5月10日晚,吸毒人员丁某与贩卖毒品的邓某约定在咸丰县高乐山镇解放路大坝邮政银行附近交易。邓某驾驶一轿车到该处,丁某便用微信红包将人民币100元支付给邓某,邓某准备将甲基苯丙胺交付给丁某时被咸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同时,咸丰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邓某身上查获疑似冰毒物4.48克,从邓某所驾驶的轿车中查获疑似冰毒物9.52克。经鉴定,该疑似冰毒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
咸丰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7.0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各量刑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咸丰通联稿件 通讯员 龙芳 肖起红 记者 谭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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