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吴畏 赵九洲 谢非)无业女青年为了赚钱,四处购买毒品后贩卖给他人吸食,从中赚取高额差价,结果被抓获。近日,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85后”女村民李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李某有吸毒情节,没有稳定的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她以贩卖为目的多次从武汉、宜昌等地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5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8颗(2.0052克),贩卖给张某、邓某、龙某等人,共贩卖甲基苯丙胺17.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8颗(2.0052克)。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甲基苯丙胺15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8颗(2.0052克),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起诉决定。
【检察官说法】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对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毒品的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
来源: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记者:吴畏 赵九洲 谢非
(责任编辑 王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