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记者从咸丰县检察院获悉,该院成功抗诉一起入户抢劫案,被告人魏某被执行数罪并罚,从原审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最终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据悉,被告人魏某系小学文化,无业,自1998年起,曾因犯盗窃罪先后入狱4次,2014年2月刑满释放后,好逸恶劳,一心想走捷径发财,尽管多次入狱改造,魏某仍然不思悔改。
2016年4月26日凌晨,魏某敲开被害人刘某房门后强行进入,并趁刘某在走廊上打电话求救时,将其放在鞋架上的手提包中的1200余元盗走,当刘某返回卧室发现手提包被拉开后抓住魏某,魏某反抗中将刘某双手抓住并推坐在床上,致使刘某右手手肘内侧被魏某指甲划伤,刘某大声呼救后魏某迅速逃离现场。当日,该县公安机关将魏某抓获归案。
2016年8月25日,咸丰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魏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依法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在盗走刘某钱财一案中,采取的“抓”、“推”行为是为了摆脱刘某的抓捕,从而导致刘某手肘受伤却未达到轻伤以上后果,暴力强度明显较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在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的认定中明确: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因此未认定被告人魏某犯抢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收到判决书后,咸丰县检察院经仔细审查,认为魏某强行闯入被害人刘某房内,不顾被害人在场而肆意翻找财物,有抢劫故意及实施了暴力行为,而非秘密进入他人住所,且魏某劫取财物后,当场使用暴力逃离现场,应当直接以抢劫罪判处刑罚,因属入户抢劫,应当以抢劫罪加重处罚,遂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终,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原审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进入他人住处,当场使用暴力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入户抢劫罪,且原审被告人魏某曾多次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从重处罚,依法撤销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原审判决,认定魏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来源:咸丰新闻网
(责任编辑 郜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