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 | 1月1日容美镇城区含容美村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17-01-11 10:42  

为减少环境污染,创建“文明卫生城市”,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火灾、爆炸和伤亡事故发生,保障城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省政府令28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在鹤峰容美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现通告如下:

一、禁鞭时间:自2017年1月1日零时起在禁鞭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鞭区域范围:容美镇城区含容美村、龙井村、康岭村、张家村、中村、庙湾村、细柳城村、新庄村、八峰村。

三、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音的烟花、鞭炮、爆竹和礼花等。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责的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容美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应当协助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及时制止、劝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举报,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予以处理。

八、其他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范围内及周边区域也确定为禁鞭或限鞭区域,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监督举报电话: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5282820;

容美派出所:5282104。

原标题:关于容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中国鹤峰网

(责任编辑:秦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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