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 | 违规销售6元过期处方药 一药店赔偿2千被罚2千

2016-11-09 10:42  

 (图片来自网络)

近日,长梁乡一家药店因违规销售价值6元的过期处方药,赔偿消费者损失费2千元,并被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罚款2千元。

10月15日,一消费者通过12331投诉举报电话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称他们在建始县长梁乡一家药店购买的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接投诉后,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理。经调查,10月12日,该消费者带她父亲到该药店购买了一盒氯化钾注射液,回家后,她父亲使用了2支才发现该药已超过了有效期。10月15日,她再次到该药店为其父亲购买氯化钾注射液,该药店又将上述同批次的同种超过有效期的氯化钾注射液卖了1盒给他们。为了掩盖药品过期的事实,并将药品安剖瓶上的有效期限数字刮掉,用别的药品盒装上。氯化钾注射液为处方药,根据药品管理相关法律规定,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须经处方审核员审核后方可调配。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药店销售上述处方药时,购买人没有开具和提供处方,药店处方审核员不在岗。

10月25日,在执法人员的召集下,投诉双方就此事进行协商处理。投诉人称她父亲使用过期的上述药品后造成身体不适,要求给予精神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及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规定,药店销售过期的药品并刮掉药品有效期限掩盖药品过期的事实的行为,应属于欺诈行为。对于投诉人提出的使用过期的药品后造成身体不适,由于没有有效的证据予以直接证明,所以无法判定,但药店主观上存在欺诈和过错。后经双方反复自行沟通协商,达成由药店支付消费者购买过期药品的赔偿金人民币500元,另赔偿精神损失费1500元。同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该药店销售过期药品、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醒广大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药品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守良心,诚信生产经营。

来源:中国建始网 通讯员 刘友念

(责任编辑:秦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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