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川市食药监局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问责办法》、《利川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制定《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履职尽责狠抓落实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若因监管不力,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涉及相关分管领导、各所所长、相关股(室)长和相关责任人如出现以下15类情况,必须实施问责。
一是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辖区内或者所承担的工作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件)的;
二是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是未按上级要求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的;
四是未按要求完成快检任务的;
五是对无证经营现象未采取相关措施的;
六是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职责的;
七是对群众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未依法受理、调查、处理、回复的;
八是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选择性执法,不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九是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
十是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怠慢履行上级交办的工作的;
十一是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农村集体就餐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未对集中用餐单位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的;
十二是贯彻落实党委、政府食品安全决策部署不力的;
十三是对食品药品安全主管部门部署的工作不落实,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疲于应付,马虎了事的;
十四是没按相关要求对监管对象组织培训的;
十五是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其他方面。
来源:中国利川网 通讯员 董玉明
(责任编辑 罗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