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3是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益咨询服务号码,主要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业务咨询服务。现将恩施州12333电话咨询热点问题予以选登,为您了解人社政策、办理人社业务提供帮助。
一、求职创业补贴
1.大学生如何享受创业补贴?
答:自毕业学年(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起3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在州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可向工商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困难毕业生如何享受求职补贴?
答:对享受城乡居民低保家庭的、社会孤儿、烈属和残疾毕业年度高校及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规定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困难毕业生可向所在院校提出申请,由所在院校报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3.就业困难人员如何享受创业补贴?
答:为鼓励和扶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州新增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可按规定在创业所在地申领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劳务派遣制度
1.用工单位只能在什么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答: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应当如何办理?
答:《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来源:恩施州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