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周某与欲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的洪某、翁某联系后,帮助二人在恩施考点报名,并承诺找人帮忙替考。后周某联系杜某找人替考,杜某遂联系了唐某、朱某具体实施替考。2015年12月24日、25日,周某携带其购买的作弊设备与田某、彭某、范某、杜某、唐某、朱某先后来到恩施。2015年12月26日、27日,在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期间,唐某携带作弊设备进入恩施职业技术学院106教室92考场某号座位为洪某替考,朱某携带作弊设备进入恩施职业技术学院320教室79考场某号座位为翁某替考,彭某、范某在恩施市学院路“美多大酒店”房间通过无线电信号发射器材向唐某、朱某发送周某提供的考试答案。27日16时许,负责招生考试保障工作的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恩施州管理处工作人员在进行考场无线电监测时发现该作弊信号,并在“美多大酒店”截获彭某、范某、唐某,后移交至恩施市公安局。
2016年1月13日,周某主动到恩施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周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6年8月9日,恩施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认定周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来源:恩施州公安局
(责任编辑 郜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