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开学季,小朋友们做好准备了吗?如果你遇到一些问题,来看看利川市检察院推出的“未保”大礼包吧,看事例,长知识!
事例一
一年级新生小雨:嘤嘤嘤,我讨厌开学。到了一年级,都没有朋友了。同学们不跟我玩,我也不跟他们玩,都快抑郁得想撞墙了,我要回家!
检察官建议:同学们,我们在学校无论遇到什么困难,要及时告诉家长和老师。学校有专门的老师可以帮助咱们,不要把难受的事全闷在心里,要及时寻求老师和家长的帮助。大家也可以试着主动去和同学沟通交流,同龄人会更能感同身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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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
事例二
检察官:同学,你们班上有没有校园欺凌的情况啊?
初一学生小田:没有呢,上初中了,同学们都知道不能违法。只是有些同学会笑话我的同桌来自农村和没有妈妈,还给她取外号,她经常因为这个偷偷哭。
检察官:同学,其实你的同桌这种情况也是属于遭受了校园欺凌。你知道校园欺凌有哪些方式吗?根据《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规定,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以后再出现这种情况,你可以帮助你的同桌告诉家长和老师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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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事例三
检察官:我悄悄问你一个问题,你们班上有没有同学遭到过性侵呢?
高二学生小芳:我们班上有一个女生前段时间被一个学校外面的大哥哥追求,她不同意,那个人还写一些很露骨的信给她。那个哥哥就每天在她回家的路上等她,有一天晚上在小巷子直接就拉她的手去脱她的衣服。她大声尖叫,被路人看到了,这才趁机跑掉的。这件事在班上都传开了,但是我们没有告诉老师。
检察官:你们应该帮助这位同学告诉家长和老师,他们才能保护少年的你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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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
事例四
初三学生小马:检察官,我们班上有的同学经常欺负其他同学,还逃课、打架,他们说自己年纪小,法律管不到,真的是这样吗?
检察官:不是的,欺负同学和逃课、打架均属于不良行为,学校和公安机关是可以对他们采取教育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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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
事例五
检察官:这位妈妈,你觉得你孩子所在的幼儿园怎么样?
某幼儿家长:我觉得挺好的。我孩子班的老师教学比较严格,上次我姑娘背不到拼音,老师用马鞭打了她屁股100下,我姑娘回家就立马开始背书了。严师出高徒嘛,我觉得可以理解。
检察官:家长,你的想法是不对的。法律规定了不能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只能合理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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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