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民事立案监督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1-05-31 17:17  

(童文赖宏宇)“感谢检察官!法院已经受理了我的案件,我终于可以在本地打官司了!”2021年5月21日,文某拿着法院的受理通知书激动不已的来到恩施市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团堡镇黑皮樟村村民文某和妻子患有严重疾病,属于低保户,夫妻二人不能干重体力活,为了生计,2021年初租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窑湾村的一间小门面经营土豆生意。

2021年4月28日,文某通过微信认识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朝阳湾镇的土豆经销商关某,文某与关某商议从关某处购买V6黄心品种土豆,约定购买单价为0.38元/斤,合计购买70200斤,货物总价为26676元,另文某还需要支付定金1000元,次日,文某微信转账给关某转账27676元。5月1日,关某将货物通过第三方货运车辆发送运抵恩施市,文某接收货物时发现实际运抵土豆品种并非约定的V6黄心品种,而是品种极差的白心土豆,拒收货物并要求关某退还货款,遭到关某拒绝,运输司机到公安机关报案备案后,将货物运离恩施。

文某2021年5月10日向恩施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关某退还货款27676元。恩施市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口头告知该案不属于恩施市人民法院管辖,告知其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5月14日文某来到恩施市检察院,再三央求检察官:“一定要为我做主,家里十分困难,辛辛苦苦攒了2万多元钱,准备做点小生意,被关某欺骗了,如果要到河北去打官司,我连路费都没有,请求检察官一定为我做主,让我就在恩施打官司主张权利。”

办案检察官耐心接待文某,详细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查看文某与关某的微信聊天与转账记录,确认文某称述属实。认定文某与关某之间的争议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文某在案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关某退还货款,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文成系接收货币一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文某所在地恩施市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恩施市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文某可以在恩施市人民法院起诉。5月18日向恩施市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受理该案。恩施市法院依法受理文某的起诉。

该案的办理不仅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了营商环境,同时给居住农村的低保户提供了有温度的司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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