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吴颖洁)4月7日,来凤县检察院对两起危险驾驶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邀请到公安机关代表、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出席。
会上承办检察官简要介绍了案情,并阐述了拟不起诉的理由。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系湖北省恩施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6mg/100ml,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系湖北省恩施某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部现场负责人,其醉酒驾驶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1mg/100ml,二人案发时均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到案后如实供罪、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严重实际后果,可从轻处罚。
刘某某、田某某作为涉犯罪的市场主体关键技术人员,对企业生产具有重要作用。按照宽严相济、少捕慎诉原则,为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拟对刘某某、田某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促使其认罪悔罪、改过自新。
听证人员就两起案件办理情况提问,质询情况,就听证事项进行了讨论,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同意对刘某某、田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并希望两人改过自新,增强法律意识。
随后,该院依法对刘某某、田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了公开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