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

2021-04-02 10:52  

本网讯(通讯员  向泸宝)近日,咸丰县检察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一起案件过程中,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嫌疑人退赃退赔,弥补被害人损失,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取得良好成效。

2020年1月22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邹某、谭某某三人相约到咸丰县徐家坝菜市场实施盗窃,李某某从被害人身后的黑色背包内盗取到一个小挎包,包内有5600元,后李某某分得2800元,邹某某,谭某某各分得1400元,被害人随即报案。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称赃款已被消费,无力偿还被害人损失。

今年1月,该案移送至咸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讯问时,承办检察官向李某某等三人宣传解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表示积极退赃是悔罪和弥补损害结果的方式之一,主动退赃还可以获得从轻处理的机会。同时,为保障被害人权利,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将退赃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相结合,使三名犯罪嫌疑人心理预期更加稳定。

最终三名嫌疑人在明晰相关权利义务之后向检察官表达了退赃的意愿,主动联系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

近日,该案在县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谭某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来源: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向泸宝

(责任编辑:邓正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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