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吕晓兰 杨天成)近日,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案件当事人吴某某和苏某某因一棵李子树发生冲突,双方在相互撕扯过程中,吴某某将被害人苏某某推倒,致被害人右下肢受伤,经鉴定,苏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髋关节功能丧失伤残程度为伤残十级。
本案为典型的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到案后表示十分后悔,并真诚认罪悔罪,自愿接受处罚,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办检察官考虑到吴某某主观恶性不大,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较小,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遂对其建议适用非监禁刑。
同时,在办案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被害人苏某某家庭条件较差,无法支付因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而被告人吴某某也身患绝症,无力赔偿。鉴于此,承办检察官迅速将该线索移送至该院控申部门,及时为苏某某申请了4万元的司法救助金,解决了苏某某的燃眉之急,为化解苏、吴两家矛盾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宣恩县检察院主动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将化解矛盾纠纷与办案工作同步进行,既注重依法打击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犯罪活动,同时也注意评析事理、释法说理、调解矛盾,运用多元化手段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努力实现新时代“枫桥经验”新发展。
来源:宣恩县检察院 通讯员:吕晓兰 杨天成
责任编辑:杨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