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梁瑶)近日,来凤县检察院对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做出不起诉决定。
2014年滕某某承包来凤县翔凤镇喳西泰水城一期工程栏杆安装工程,并雇用卢某某等人安装护栏、防盗门,约定1号楼、4号楼安装工资为30元/米,其余部分工资为25元/米。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滕某某应付卢某某安装工资9万多元,尚欠42000元。2016年5月,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除预留5%保证金外,所有工程款项向滕某某付清。
2016年7月,卢某某等多次向滕某某讨要工资无果,向来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来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举报后多次通过电话、短信联系亦无果,后向滕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滕某某采取逃匿手段拒不支付。
2019年10月21日,滕某某到案后,其女代为付清了所欠卢某某的工资,并取得了卢某某的谅解。
来凤县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