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司法为民八件实事 | 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020-09-14 10:20  

为切实落实司法为民八件实事,来凤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助力农民工讨薪。近日,该院办理了两起拒不支付劳动报案,一案予以提起公诉,另一案决定不起诉,相似的案情,不同的处理结果,其原因为何?

案件一:2016年8月30日,恩施市某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为陈某某)与来凤县百福司镇政府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聘请40余名工人进行施工作业。至2019年1月,该民营企业在收到工程款后仍拖欠29名工人工资近29万元。2020年3月5日,来凤公安局以该民营企业和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移送来凤检察院审査起诉。该院在审查本案中,告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及其家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罰,但陈某某及其家人均表示因资金问题无法支付劳动报酬。该院遂将此案提起公诉,提出量刑建议并建议科以实刑,责令被告单位与被告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后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单位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88398元,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件二:2017年11月1日,恩施市某民营企业(法人为胡某某)与一建设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招收20余名工人承揽某段工程。施工后未支付工人工资近20万元。2020年6月10日,来凤公安局以胡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移送来凤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提起公诉前,胡某某委托其家人全部支付拖欠工人工资,且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直到4月份才陆续复工,工程进度时断时续。6月23日,该院邀请了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律师等共同召开了不起诉公开听证会。该院认为,胡某某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且系民营企业法人,目前己全部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取得工人谅解,同时从保护、助推民营经济发展角度考虑,决定予以酌定不起诉。

上述两起案件均为民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典型,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该院通过释法说理,并根据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处理拖欠工资的不同情况,对主动尽早结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负责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酌定不起诉,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助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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