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到底是什么?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法院判处刑罚后,
还可以上诉吗?
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
……
层层雾团即将拨开
别眨眼!
下面为您以案说法!
案情回顾
2019年,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牟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一案,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牟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牟某认为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是主犯以及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牟某违背了认罪认罚承诺,视为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反悔,遂提出抗诉。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恩施州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被告人牟某反映其在被抓获之后曾主动向办案人员举报其他犯罪事实,而该量刑情节在一审证据中并无体现。经审查发现,牟某举报的事实应构成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因牟某对认罪认罚反悔,在原判决量刑的基础上,对其增加两个月的刑期,并增加1000元罚金;因牟某构成立功,在原判决量刑的基础上,对其减少六个月的刑期,并减少1000元的罚金,综合减少四个月刑期,不增加罚金,故在原判决基础上改判牟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日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普通刑事犯罪案例选编》(2020年第2期),该案入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全省8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律要旨
在被告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又反悔的上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审慎提出抗诉。对于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积极履行具结书中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义务以及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应恪守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及量刑证据,包括有利于被告人从轻情节的证据,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杨俊
(责任编辑:邓正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