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徐练)2018年10月的某一天,利川市公安局南坪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对方称王某某正在家中殴打其母,请求警方出警。接到报警后该所两名警官立即驾车前往现场调查处理。
在王某某家门前,一名警官上前核实其身份时,王某某将事先藏于外套里的菜刀抽出,挥刀砍向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官,当王某某还欲再砍时,两名警官随即上前制止,王某某仍激烈反抗,经过一番搏斗后,王某某最终被擒获。经利川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王某某挥刀砍伤的警官左耳廓撕裂伤、左腮腺裂伤,所受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2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依法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法条链接:
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徐练
(责任编辑:邓正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