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谢某、龚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开庭审理

2019-06-13 09:36  

6月11日,由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谢某、龚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恩施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被告人谢某、龚某商议成立一家金融公司向社会融资后放贷,通过赚利差牟利。同年4月20日,二人于工商局注册成立了以龚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恩施市言信成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谢某组织策划运营,其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谢某以公司名义雇请其侄子谢某甲、朱某、申某等人,编造市政工程建设、汽车销售、茶叶加工、民办教育等多个虚假项目,通过散发传单、建立网站、建立微信公众号、组织联谊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虛构谢某甲为项目债权人,鼓动投资人以合同方式出资认购所谓谢某甲的项目债权,许诺向投资人按月支付1.5%-1.8%的利息,以恩施市为中心向不特定人员变相吸收存款,用于谢某投资开发的“龙王淌旅游休闲”项目等。

经审计,该公司共向617名投资人吸收资金11425万元(不包括投资人合同到期后重复投资金额),向部分投资人清退资金5149.25万元,支付利息1495.58万元,时至2018年2月,尚有418名投资人本金共计6275.75万元未退还。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龚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历时3小时,法庭围绕案件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

法院将对该案择期宣判。 

那么,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论是什么模式和套路,始终都离不开货币资金交易,其宗旨都是承诺以“小付出”获得“大回报”,但高收益与高风险是相伴并存的,当遇到“天上掉馅饼”的事,一定要增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做到三“不”:

一、对“高息”诱惑不动心;

二、对企业“实力”不崇拜;

三、对熟人“热心”不信任。

各位市民在理财投资过程中务必擦亮双眼,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来源: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责编:文梦

主编:孙跃

相关阅读

0 条评论
来说两句吧。。。
最新
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