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恩一男子因滥伐林木被判刑。
2016年农历六月至十一月,魏某在宣恩县椿木营乡勾腰坝村十组自留山林,先后自己采伐和雇佣工人采伐柳杉树227株。魏某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准许采伐100株柳杉树,其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范围采伐127株,所采伐的柳杉树除建房自用外,其余的以11750元的价格卖给宣恩县某木材加工厂。经检验,魏某滥伐柳杉树活立木蓄积为76.6469立方米。
案发后,魏某于2018年3月补植复绿10000株柳杉树,经宣恩县林业局验收,符合国家规定的造林质量标准。案发后,经相关部门通知,魏某到案配合调查。
另查明,宣恩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砍伐现场遗留的17件柳杉原木,现存放于宣恩县某木材加工厂,魏某获得款11750元,开支运费及工人工资共计5500元,实际获利6250元。
宣恩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被告人魏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魏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魏某的违法所得625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宣恩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的17件柳杉原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恩施晚报 通讯员黄艳平
http://www.enshi.cn/2019/0516/7207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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