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恩县居民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去年11月13日,因妻子蒯某坚持要离婚,杨某在自家卧室持菜刀砍伤蒯某左小腿。经鉴定,蒯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拨打120、110抢救伤者和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蒯某对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施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其行为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持凶器伤害他人,酌定从重处罚。依照相关规定,该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通讯员 黄艳平 黄微)
来源:恩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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