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其间一方借债,债主却将夫妻二人双双告上公堂。2月21日从利川法院获悉,在该院审理的李某诉周某及其前妻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周某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其前妻张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据悉,周某与张某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于2017年7月协议离婚,2014年至2017年期间,二人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2016年6月,周某向李某借款1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用途为资金周转。周某在借条上签字,张某未在借条上签字。分居期间,张某在某事业单位上班,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行为虽发生在周某、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张某未在借条上签字,周某以个人名义向李某的借款已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李某未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二被告家庭日常生活或生产经营,虽借款时周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但二人从2014年开始即处于分居状态并于2017年7月协议离婚,且被告张某有稳定的收入,足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和开支,故该借款不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被告周某个人债务。
根据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利川市法院对李某要求被告张某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切实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来源:湖北日报 记者杨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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