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两男子虚构土地使用证,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1月10日,记者从利川市法院获悉,因犯诈骗罪,被告人瞿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向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被告人瞿某违法所得106.22987万元和被告人向某违法所34.60275万元,发还利川市土地储备中心。
2007年12月,瞿某购买向某及牟某、刘某的承包经营土地3余亩,在该地块上搭建简易棚。2013年,利川市南环大道西段工程建设需征收土地,瞿某购买的上述土地在征收范围内,因该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户名为向某、牟某和刘某,三人决定将征地补偿款全部转给向某,再由向某将该款转给瞿某。因未查到该块土地相应地籍档案,征地拆迁指挥部要求二被告人提供证明其合法性的相关资料,瞿某遂伙同向某隐瞒事实真相,围绕四个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办证时间,虚构当年在西城土管所许某处办理土地使用证,并提供相应资料,伪造土地流转协议,并要求时任村干部出具虚假证明,居民委员会在调查时,瞿某及瞿某之母还提供虚假证言,从而误导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致使政府拆迁部门将本属农用地的土地以宅基地补偿标准对上述四名户主进行了安置补偿。
其中,瞿某以其母名义领取补偿款38.2万元,向某领取了其本人及向某某、牟某补偿款各35.7万元。后向某将其本人及以牟某名义领取的补偿款转给了瞿某。两人共计获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145.3万元。根据利川市人民政府利政规〔2012〕7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以瞿某名义占有土地应补偿1.17563万元,以向某、牟某、向某某名义占有土地应分别补偿1.09725万元。
综上,被告人瞿某伙同向某骗取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共计140.83262万元。其中,被告人瞿某获得违法所得106.22987万元,被告人向某获得违法所得34.6027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瞿某、向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向某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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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孙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