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道路交通测速点测速路段公告(新增)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鹤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以下地点和路段设置固定测速。公告如下:
一、道路限速值:大型车50公里/小时,小型车60公里/小时。
二、启用时间:2018年12月18日零时。
三、固定测速点(见附件)。
特此公告
恩施州公安交管局
2018年12月14日
超速处罚标准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超过限定时速不足百分之二十的,给予警告;
(二)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1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处200元罚款;
(三)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5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处1000元罚款;
(四) 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七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10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处2000元罚款;
(五)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百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前款第(三)项情形,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四)项、第(五)项情形,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恩施州公安交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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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郜月飞
主编: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