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恩施报道(记者 谭莉)2018年11月26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8年7月23日,被害人胡某驾车进入利川市某小区,发现行驶路线错误,便下车示意紧随其后由陈某驾驶的小车倒车让其退出,因陈某不同意倒车,双方发生口角。坐在陈某轿车副驾驶室的被告人何某便与陈某一起下车与胡某发生抓扯并引发推搡,何某用拳头击打胡某鼻子,导致胡某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胡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罪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动投案,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何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归案后与被害人胡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何某有犯罪前科(因犯窝藏罪,于2011年4月被重庆市云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云上恩施 利川台通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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