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梁某因阻碍交警执法被咸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案情回顾
11月19日21时许,咸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绕城线青龙嘴段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时,梁某酒后驾驶鄂Q2***7面包行至此处,为逃避处罚,梁某欲驾车逃走,执勤人员立即驾驶警用拖车告知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试图进行拦截,梁某无视执勤人员警告强行逃离,造成鄂Q2***7与警用拖车受损,随后梁某继续驾车逃离现场。随后现场执法人员报案至县公安局高乐山派出所。接警后,处警民警迅速处置,及时与梁某取得联系,次日凌晨1时许梁某到高乐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阻碍交通警察执行职务的违法事实。经咸丰县公安局依法裁决,对梁某处以行政拘留四日。
目前,梁某已被执行拘留,涉及其他违法犯罪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
全民学法
咸丰公安给您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来源:咸丰警务
责任编辑:董晶菁
主编: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