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再出实招 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一般失信行为启动四项约束措施

2018-11-14 16:24   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巴东县局

近日,巴东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巴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真贯彻落实省、州业务主管部门的最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行为,规范交易秩序,净化交易环境,提升交易服务质量和水平,对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一般失信行为启动记录存档、约谈提醒、媒体公告、线索移交等四项约束措施,加强教育和公开手段的应用,早发现,早处置,抓小防大,防微杜渐,努力打造优良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和营商环境。

一、准确界定招标投标领域的一般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不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有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但情节尚未达到行政处罚程度的一般性失信行为。对一般失信行为的约束措施是一种即时提醒规劝的管理手段,不得作为招标投标活动中资格审查、评标、定标、联合惩戒的依据.

一般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如下:

(一)投标人

1.在邀请招标中或资格预审通过后已承诺参加投标,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又不及时通知招标人的;

2.扰乱开标现场秋序,影响开标正常进行的;

3.擅自进入评标区域的;

4.不及时缴纳交易服务费,经催收后,仍不缴纳的;

5.不服从现场管理,不配合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或调查取证的;

6.其它一般失信行为。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

1.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内容不全、条款不明确、前后内容不对应或矛盾的;

2.不按规定使用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 

3.开标、评标无法如期进行,未及时取消已预约场地,造成资源浪费的;

4.在电子交易系统录入、导入信息有误,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或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办法、评审表格与招标文件不符,影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5.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或意见,影响评标工作的;

6.不及时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或异常情况说明的;

7.其它一般失信行为。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

1.非因不可克服的原因迟到半小时以上的;

2.不按要求集中存放移动电子设备,在评标区城擅自使用手机、U盘等移动电子设备的;

3.将本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完成的评审打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或抄袭他人评审意见;

4.不遵守评标现场纪律,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5.评标专家在评标、评审活动中,被认定有失误等行为后参加同一项目评标、评审时多次领取专家费的;

6.其它一般失信行为。

二、 约束原则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照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情形规定,对进入本交易平台的各方主体出现所列一般失信行为情形的进行约束,按照谁发现,谁制止,谁记录,谁约谈,谁公告的原则,区分情况分别采取约束措施。

三、 约束措施

 (一)记录存档。对在招标投标交易过程中发现的一般失信行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纠正,并对一般失信行为进行如实书面记录存档。同时,报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存档。

(二)约谈提醒。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单位(个人)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制止、纠正但仍不停止、改正的,或者一年内有一般失信行为达两次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向该单位(个人)发出警示或召集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警示函和约谈记录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一份报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存档。

(三)媒体公告。经过警示、约谈,失信行为单位(个人)仍不改正的,将该单位(个人)的一般失信行为如实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的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一个月。

(四)线索移交。处置单位如发现该失信行为有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抗法部门报告,并提供证据和线索,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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