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恩施州农业产业化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兼恩施州农发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孝国(正科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巴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孝国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95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该案系恩施州首例由监察委立案调查、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依法判决的职务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孝国利用其担任恩施州农业产业化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兼恩施州农发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多个公司及个人在贷款担保、用款、代偿、续贷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95800元。
被告人杨孝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孝国在担任恩施州农业产业化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兼恩施州农发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95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杨孝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监察体制改革后,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实施“捕诉合一”办案模式,提前介入、逮捕与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审判监督全程均由同一名员额检察官完成,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
截至目前,巴东县监察委员会已向巴东县检察院移送职务犯罪案件4件,县检察院已向法院提起公诉3件,1件正在审查起诉中。
来源:云上恩施巴东通联 记者:谭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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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