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贩卖的油条口感更加酥软,肆意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近日,利川市法院对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一审宣判,被告人何某、吴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禁止二被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何某雇请吴某某在其经营的早餐店制作油条,何某负责销售。期间共销售油条约1500根,获利2250元。2018年3月底,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何某、吴某某加工出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其油条内铝含量为581 mg/kg,已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小等于100 mg/kg)。经专家认定,何某、吴某某加工出售的油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另查明,审理中,何某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2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吴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其中铝含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经专家认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销售油条所获款项2250元属于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何某、吴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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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民尤其是饮食行业的从业者,确保食品安全责无旁贷,守法经营是底线,更需要道德和良知,面向社会大众服务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
来源:云上恩施利川台通联 周帆
责任编辑:朱晓涵
主编: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