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恩施报道 近日,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经宣恩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依法对被告人孟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被告人刘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据悉,被告人孟某于2017年9月18日,以228元在网络商城上购买枪支,后担心自己脾气不好用枪伤害他人,于2017年12月某日将枪支交与被告人刘某保管,刘某遂将枪支带回家中并藏于自家住房内。2018年6月2日宣恩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事件,并于6月2日立案侦查。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购买的枪支为建筑装潢业专用的射钉器,属民用管制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被告人孟某、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理,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枪支, 孟某因一时好奇,从网络商城购买枪支,给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社会治安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最终给自己也给朋友带来了牢狱之灾。
来源:云上恩施宣恩台通联 记者:钟建辉 通讯员:金梦瑶 杨天成 郑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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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