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乱停乱放,扰乱交通秩序,遇交警查处,威胁辱骂阻碍民警执法。近日,咸丰县公安局查处一起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案件,违法行为人魏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2018年10月19日16时许,咸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高乐山镇瓦场坝路段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号牌为鄂Q3xxx3的小型货车逆向停放在瓦场坝转盘处,严重影响交通秩序,执勤民警及时口头告知车主将车辆驶离,但车主魏某不听劝阻。民警依法对该车进行违停拍照取证,车主魏某上前进行理论,对执勤民、辅警大声辱骂威胁,并抢夺执勤人员用于取证的手机。后被高乐山派出所处警民警带至公安机关。10月20日,经咸丰县公安局依法裁决对魏某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并于当日送拘留所执行。
全民学法
咸丰公安给您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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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