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对个人超过规定金额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境通报制度是因为:(1)建立对个人超过规定金额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境通报制度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客观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规定个人超额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境通报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发现可疑交易信息,即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或与客户身份或经营性质不符的人民币或外币现金及有价证券交易信息。由于方法简便、成本较低,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走私是洗钱活动的常见表现形式。洗钱者将现金或无记名有价证券通过种种方式偷运到别的国家或地区,由其他的洗钱者来对偷运的现金进行处理,以达到洗钱的目的。为打击和遏制此类洗钱行为,就需要建立海关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个人超额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信息的制度。同时,随着国际社会、经济、科技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的人员往来和资金流动日益国际化,与之相适应,原来在一国范围内的洗钱活动就逐步发展为超越一国国境的跨国洗钱活动。因此,对跨国现金和有价证券流动的监控制度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建立对个人超过规定金额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境通报制度既是有关国际标准的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第十九项规定各国应考虑采用可行的措施来监测或监控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证券的跨国转移。同时,该组织《特别建议》第九项的规定,各国应在侦查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金融工具的物理跨境运输方面采取措施,实施申报制度并规定披露义务。同时,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出入境申报制度已为一些反洗钱法律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采纳,如美国等。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网站
责任编辑: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