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罪案,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朱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8500元。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中旬,被告人朱某以采伐林木后按原木材积350元每立方米的价格购买某山林中的林木,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采伐了该山林的林木(马尾松)101朱,并制成2-3米长的原木,出售给别人,获款人民币18500元。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采伐的101朱林木活立木蓄积为31.1754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所获原木销售款人民币18500元已被市森林公安局扣押在案。
审理认为: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山林中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销售原木所获赃款18500 元属于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云上恩施 利川台通联 通讯员 周娟
见习编辑:董晶菁
主编: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