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无资质雇人施工 致人受伤被判担责

2018-08-13 16:28  

在不具备任何承包建筑工程资质的情况下,雇佣工人施工导致工人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在原告龚某诉被告黄某、朱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崔坝法庭依法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24318.34元、被告朱某赔偿原告10102.53元。

2017年,没有任何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黄某承包了被告朱某位于恩施市崔家坝镇斑竹园村的房屋装修工程,并雇佣原告龚某为其从事小工工作,约定每天工资200元。施工过程中,黄某未对工地施工场所安装必要的防护措施,龚某在为房屋做涂料工作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至地面受伤,后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伤残十级。龚某与黄某、朱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向崔坝法庭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约定由被告黄某进行室内装修工程、被告朱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原告龚某为黄某帮工,口头约定龚某进行涂料工作、按天计算劳动报酬,故黄某与龚某系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朱某作为本案定作人,在明知被告黄某无资质的情况下仍选任其承包该工程,故朱某有过失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黄某未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脚手架上作业的危险性具备完全的认知,其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但仍未采取任何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自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庭确定被告黄某承担原告龚某受伤70%的赔偿责任,被告朱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龚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恩施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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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安雯

主编: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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