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破坏了生态环境及生态平衡,使国家利益受到了损失,在此,我代表本单位和个人,以诚恳的态度对待此事,认罪伏法,服从判决......保证今后遵纪守法,认清形势,做一个合法的企业、合格的法人。”7月17日,在宣恩法院刑事审判庭内,当事人廖某某被责令当庭赔礼道歉,同时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该企业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04546.76元。
被告单位宣恩县某建材公司在廖某某实际负责经营管理期间,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情况,在宣恩县万寨乡“茶辣树湾”毁林采石,截至2017年,宣恩县某建材公司的采石行为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损毁。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非法占用林地15.8亩,其中省级公益林13.6亩,截至目前被损毁的省级生态公益林的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仍未恢复。
此案是宣恩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采矿,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廖某某作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恩施晚报
链接:http://szb.enshi.cn/eswb/html/2018-07/20/content_112841.htm
责任编辑:郜月飞
主编:龙梅